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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各權益人權益分配比率及分配權值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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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主管機關之分配比率為主管機關分得容積占開發建物總容積之百分比
。
前項規定主管機關分得容積為變更都市計畫所增加容積之半數及大眾
捷運獎勵容積之半數。
主管機關可分配權值為開發建物總權值乘以主管機關分得容積占開發
建物總容積之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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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可分配之權值為開發建物總權值扣除主管機關
分配權值後所餘權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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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比率,除雙方另有約定外,按下
列方式計算:
(一)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比率為土地貢獻成本除以土地貢獻成本與建
物貢獻成本之總和。
(二)投資人分配比率為建物貢獻成本除以土地貢獻成本與建物貢
獻成本之總和。
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之分配權值,為前點規定計算後之所餘 權
值乘以分配比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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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土地所有權人依前點規定所得之分配權值,如低於投資人於申請投
標時「分配權值承諾書」上所載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總權值」,
應以承諾書上所載總權值,作為土地所有權人之分配總權值。
依前項規定為權益分配時,投資人之分配權值為開發建物總權值扣
除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權人分配權值後所餘權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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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開發用地中,非屬主管機關以開發後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
地款之土地,為原公有地。
主管機關以原公有地參與分配土地所有權人之分配權值,為開發案
之公有土地所有權人。
以開發後公有不動產抵付協議價購土地款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得以
其抵付權值參與分配土地所有權人之分配權值,為開發案配有權值
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領取協議價購土地款並申請優先承購、承租開發後公有不動產之原
土地所有權人,為開發案未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
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土地所有權人之分配權值,為土地所有權人分
配權值乘以公告現值比率與容積比率之平均值。定義如下:
(一)公告現值比率:為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及公有土地所
有權人之土地於權益分配計算基準日時公告現值所占之比。
(二)容積比率:為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及公有土地所有權人
之土地於權益分配計算基準日時可建容積所占之比。
(三)權益分配計算基準日:指計算各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協
議價購土地款應抵付權值之基準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