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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臨時人員工作規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秘總字第101023388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秘書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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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四條
臨時人員平時考核及獎懲標準,比照「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奬懲標準表」之項目辦理。
第五十五條
臨時人員在本府服務至年終者,由用人單位予以年終考核,考核項目及配分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僱工僱用要點」第十點規定辦理,總分為一百分。
第五十六條
各用人單位辦理年終考核,應以平時考核為依據。
年終考核分甲、乙、丙、丁四等,其各等分數如下: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
第五十七條
依本規則第五十四條之獎懲標準得增減下列項目,且年終考核不受總分一百分之限制:
一、績優人員,增加五分。
二、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一分。
三、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三分。
第五十八條
依前條之獎懲分數抵銷後,年度內有達記過之處分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
第五十九條
年終考核考列丙等以上者續僱;連續三年考列乙等或連續二年考列丙等或考列丁等者依本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考核結果並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