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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7:1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14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主五字第102025311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主計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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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附屬單位決算之編製
八、各基金本年度預算之執行與保留,應依臺中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
    要點規定辦理。有關各基金向國外採購固定資產,於年度終了尚未執
    行完畢而須辦理保留者,如已結匯應按實際結匯之匯率、未結匯應按
    年度終了日之匯率伸算,於未支用預算額度內覈實保留。
九、各基金於年度中辦理移轉民營或結束者,其主管機關應於民營化或結
    束之日起一個月內編造該基金決算,並分送審計處、財政局及主計處。
十、作業基金及政事基金應就其長期債務,依財政局所定格式編造公共債
    務概況表,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函送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應於次
    年一月二十五日前,將審核結果函送財政局,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
    單位決算者,得免予審核,逕將該表於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函送財政局。
十一、各主管機關應依決算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主計處未克查核單位,辦
      理所屬基金決算之查核,並將查核結果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函送主
      計處彙辦,並副知審計處;但由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決算者,免
      填查核結果。
十二、審計處或稅務機關查核各基金決算時,如因認定觀點不同,發生爭議
      事項,應由主管機關協調,建立共識,以期處理一致。
十三、主管機關、審計處及主計處查核、審核各基金決算,所提各項建議
      及改進意見,應切實檢討辦理。
十四、本年度決算各表之會計科目,依行政院主計總處最新修訂及主計處最
      新函頒增修訂之會計科目辦理;本年度預算數及上年度決算數,亦應
      配合重新分類。
十五、本年度決算用人費用及績效獎金,應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
      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另各市營事業職工福利金並應按法定預算提
      撥率提撥。主管機關對於上述事項應予切實督導,避免流於浮濫。
十六、對於應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市營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計
      算課稅所得。若課稅所得與稅前財務所得存有差異時,應依一般公認
      會計原則,切實分析產生差異之原因及性質;其屬暫時性差異者,應
      作跨期間之所得稅分攤,並於損益表內以附註方式詳細說明。稅務機
      關查核各市營事業所得稅若有修正時,請於次年三月十五日前,送主
      計處處理。
十七、各基金投資或捐助成立財團法人之效益評估,請依規定格式填列,
      於次年二月二十日前送主管機關彙編。
十八、各管理機關對其所管基金產生之潛藏負債事項,應於附屬單位決算總
      說明中妥為揭露。
十九、附屬單位決算分決算之編製,應依照本要點有關附屬單位決算編製
      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