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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土地開發權益分配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捷開字第1140366697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捷運工程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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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總則
一、臺中市政府為使參與臺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不含
    延伸線)土地開發案(以下簡稱開發案)之相關權益人(含主管機
    關、土地所有權人、配有權值之原土地所有權人、未配有權值之原土
    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獲致合理之權益分配,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執行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捷運工程
    局。
三、開發案應以申報開工日為鑑價基準日辦理土地及建物貢獻成本鑑價。
    開發案申報開工後倘因變更設計致各權益人間權益分配結果顯有重大
    影響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於權益分配協議書報主管機關核定前進行變更設計時,執行機關
        應依變更設計後之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仍以申報開工日為鑑價
        基準日重新辦理各項鑑價作業。
    (二)於權益分配協議書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倘開發建物建造執照辦理
        變更設計之總樓地板面積變更超過百分之五,開發建物中已完成
        協議之區位並載於權益分配協議書者,不變更其權益。但因變更
        設計致開發建物權值變動者,就其增加權值部分,各權益人依權
        益分配協議書所載之權益分配比例進行分配後,再選擇相對應增
        加之區位或找補現金。投資人應依前述議定內容修正權益分配協
        議書,並提送執行機關簽陳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變更設計所衍生之重新鑑價委託服務費用,應由提出變更設
        計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