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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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檔案之管理,為了推動實務
運作標準化,期使本局檔案點收保管、檔案應用與清理銷毀作業更臻
健全,特訂定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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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因處理本局公務或與公務有關之全部文書、圖表、電子類檔案,其
存查及發文之公文,除另有規定外,一律送交秘書室檔案股編列檔案
,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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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規範專門用語之定義如次:
(一)案 件:指未歸檔前之公文。
(二)歸 檔:指將需存查及發文之公文送交秘書室檔案股編管。
(三)案 卷:指經歸檔後整理編訂之檔案。
(四)分 類:指根據案卷內容性質,將之歸入檔案分類表最適當之類
目內。
(五)分類號:指代表類目之號碼。
(六)卷 號:指同一類目中不同各案卷次序之號碼。
(七)編 目:指依案件所屬類目編製之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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