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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道路挖掘管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50088740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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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並得委託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道路挖掘係指緊急性挖掘、計畫性挖掘及一般性
          挖掘,其定義如下:
          一、緊急性挖掘:指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地下公共設施管線(
              路)因臨時重大損壞、故障或其他特殊狀況須立即挖掘道
              路者。
          二、計畫性挖掘:指臺中市政府及各公私事業機關(構)年度
              籌辦之專案工程須挖掘道路者。
          三、一般性挖掘:指前二款以外之事由申請挖掘道路者。
          前項道路挖掘分為明挖及非明挖之施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