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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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水肥資源處理中心 (以下簡稱水肥中心)收受水肥及溝泥(以下統稱溝泥),特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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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水肥及溝泥定義如下: 1.本要點所稱水肥,指以糞坑、化糞池之處理設施集存之廢棄物,但不包 含禽畜糞、廚餘等其他廢棄物。 2.所稱溝泥,指以本局清潔隊或所委託之代清除處理機構,清理水溝之底 部淤積廢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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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肥中心可容納投入水質標準如下: 1.水肥中心主管以目視原水水質疑似異常時,得要求業者取樣送驗,並提 報檢驗報告書至本局審查。 2.經查獲原水水質明顯不符規定者,本局得立即停止該車次水肥投肥並要 求離廠;其情形嚴重者,該車次所收代處理費得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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