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臺中縣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及收費自治條例(原繼續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102292873號 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自治條例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編章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自治條例依臺中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設置管理機關或人員,受本府民政處指揮
監督,辦理縣立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使用、管理及收費事項。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本縣籍,指埋葬或存放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死亡者設籍本縣。
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於申請埋葬或存放時已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