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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90131781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090131781號令.pdf
臺中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訂定總說明、逐條說明及全條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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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第三條 臺中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以下簡稱財團法人),其會計處理
及財務報告之編製,應依本準則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依一
般公認會計原則為之。
第四條 財團法人會計應以新臺幣為記帳本位幣,並以元為單位,外幣
應折合本位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