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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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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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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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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204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制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制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制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五、公聽會時間: (一)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自治條例、臺中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100年2月23日(星期三)下午二時正。 (二)臺中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臺中市辦理都市更新拆遷補助及獎勵金發放作業自治條例:100年2月25日(星期五)下午二時正。 六、公聽會地點:臺中市政府州廳中正廳(臺中市民權路99號2樓)。 七、公聽會程序:如附程序表(一)、程序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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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縣、市政府現行別訂有「臺中縣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及「臺中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據以辦理轄區內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現行規定,訂定「臺中市營建賸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計五十三條,其重點內如次: 一、明定立法意旨(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用詞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主管機關權責劃分(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營建混合物處理方式 (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餘土收容或處理場所定義(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建築工程餘土之管理(草案第六條至第十條)。 七、明定公共工程餘土之管理 (草案第十一條至第十九條)。 八、明定收容處理場所之設置與管理(草案第二十條至第三十八條)。 九、明定罰則(草案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九條)。 十、明定書表格式(草案第五十條)。 十一、明定公益回饋方案(草案第五十一條)。 十二、明定公布前依省頒設置之土資場排除規定(草案第五十二條)。 十三、明定生效日期(草案第五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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