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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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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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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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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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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其立法精神是在審議廣告物對環境景觀衝擊、檢視其結構安全。 臺中市政府現行訂有「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據以為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之標準。依據內政部98年9月1日台內民字第0980162925號令發布「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自99年12月25日起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為「臺中市」。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修訂臺中市政府現行規定,依規費法第10條第1項規定,訂定合併後「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本標準計5條,其重點內容如次: 一、名稱:定為「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規費收費標準」。 二、本標準之法源依據。(草案第1條) 三、本標準之主管機關。(草案第2條) 四、規費繳納標準。(草案第3條) 五、應繳納規費之時間。(草案第4條) 六、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草案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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