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訂定】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
預告日期: |
100.02.21
~
100.02.28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
內容: |
本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為簡化建管行政業務及民眾申請流程,以提升行政效率及民眾合法申請意願,針對一定規模以下之建築物,訂定「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另因應臺中縣、市合併改制計畫,爰整併臺中縣、市現行規定。 本辦法全文計八條,其重點如下: 一、明定授權訂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本辦法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明定依本辦法得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應符合情形(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依本辦法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申請程序適用範圍及應檢附文件。(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依本辦法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應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施工之申請程序、竣工程序及應檢附文件。(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依本辦法規定仍應符合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本府另定相關書表。(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八條)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