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現在位置:
- 草案預告
-
歷史法規草案
- 法規草案內容
【預告訂定】臺中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
預告日期: |
100.02.21
~
100.02.28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
內容: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業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公布全文五十二條,並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九○○一○四四三○號令修正第二條條文及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二00二四三九一一號令修正。臺中市政府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草案)業經臺中市政府97年4月14日府法規字第0970080546號令公布。現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辦理修正以便於合併後之執行。本辦法全文計十一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依據。(第一條) 二、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及執行單位。(第二條) 三、 本辦法之適用範圍(第三條) 五、 本辦法申請補助之方式及應備文件。(第五條) 六、 本辦法之補助標準。(第六條) 七、 本府得設審查小組。(第七條) 八、 本辦法之補助方式、受理申請單位及受理申請期間等規定。(第八條) 九、 本補助得由本府視預算編列情形辦理。(第九條) 十、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第十條) 十一、 本辦法之施行日期。(第十一條)
|
圖表附件: |
|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