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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國民住宅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
10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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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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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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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都建字第10000246321號
公告 |
依據: |
比照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及臺中市法規及本府100年1月26日府授法規字第1000014140號函。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訂定依據:詳如各草案第一條。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已登載於以下網站,敬請自行下載參考: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公告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二)地址:403台中市民權路99號。 (三)聯絡人:建造管理科 黃金安。 (五)電話:(04)2229-0082 (六)傳真:(04)2220-1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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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依據國民住宅條例於94年1月26日業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99910111號令修正公佈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之提撥期限,由內政部定之;其提撥金額、方式、移交申請條件及程序等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定之。 臺中市政府基於推動前述業務之需要,擬定「臺中市國民住宅社區公共基金提撥辦法」,以明文規範本市各國宅社區之管理維護回歸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標準之作業程序,以讓社區取得管理及基金運用之自主權;本辦法業經臺中市政府95年3月15日府法規字第0950045934號令公布。現為因應臺中縣、市合併,辦理修正以便於合併後之執行。本辦法全文計七條,其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 本辦法所稱國民住宅社區及社區公共基金之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 國民住宅社區成立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管理委員會之法源依據及闡明社區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報備。(草案第三條) 四、 新舊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劃分及移交期程。(草案第四條) 五、 申請提撥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為社區公共基金應檢具之文件。(草案第五條) 六、 本府已依相關規定,將本府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以社區為單位予以區分專戶儲存,故結算時亦應一以貫之。(草案第六條) 七、 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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