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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修正草案。
            
        
        
            
                | 公告日期: | 
                
                    10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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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日期: | 
                
                    101.09.17
                    ~
                    101.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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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文字號: | 
                
                    府授教體字第1010160720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修正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修正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 
 三、「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體育保健科。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54707 
 (四)傳真:04-25260640 
 (五)電子郵件:gucciliu@taichung.gov.tw 
                     
                 | 
            
	| 內容: |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 
 部分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   為因應幼托整合,爰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將「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稚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修正為「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幼兒園辦理學生及兒童團體保險辦法」,並將托兒所及幼稚園修正為幼兒園以符合實際(修正第一條至第十五條)。 
 二、   幼兒園兒童參加兒童團體保險,以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八條與第三十三條及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兒童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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