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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二、訂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三、「臺中市立體育場地管理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tw/inter/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請於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體育處 
 (二)地址:臺中市豐原區陽明街36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55124 
 (四)傳真:04-25260450 
 (五)電子郵件:mi613838@taichun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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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市立體育場地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 
   配合縣市整併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二十九區體育場地業務於99年12月25日改制後移撥由臺中市政府二級機關臺中市體育處管理,本府亦以100年5月10日府授教體處第1000125344號函下達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運動場設管理使用要點,執行本市體育場地之管理,為因應時代變遷及涉及向人民收取規費,須提高法規位階,重新擬訂本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就各類場地進行分類,規範場地設施管理範圍。(草案第三條) 
 二、就申請借用方式、時間、不核准使用原因等進行規定。(草案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 
 三、場地使用限制、收費及扣除保證金之規定。(草案第七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 
 四、為加強各類體育場地之使用及維護及儘量減輕市庫財政之負擔,訂定場地維護代管、委託民間經營、認養規定。(草案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五、管理方式及收費基準,由執行機關臺中市體育處、學校或臺中市各區公所另行研議訂定,並呈報教育局核准後公告實施。。(草案第十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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