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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制定「臺中市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草案。
            
        
        
            
                | 公告日期: | 
                
                    10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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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日期: | 
                
                    101.08.06
                    ~
                    101.08.14
                 | 
            
            
                | 發文字號: | 
                
                    府授稅財字第1010135721號
                    公告 | 
            
            
            
	| 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一五四條第一項。 | 
            
	| 公告事項: | 
	
                    
                        
 一、制定機關:臺中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住宅法第二十條。 
 三、「臺中市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99號 
 (三)電話:04-22585000分機663  蕭銘均先生 
 (四)傳真:04-22516928 
 (五)電子郵件:100426@tax.taichung.gov.tw 
                     
                 | 
            
	| 內容: | 
	
                    
                        
 臺中市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住宅法業經總統100年12月30日公布並自1年後施行,基於憲法保障國民基本人權的精神,經由結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公平效率的住宅補貼與規劃社會住宅,達到健全住宅市場及合宜居住品質的政策目標,使不同所得水準、身心機能、性別、年齡、家戶組成、族群文化之國民,皆能擁有適居且有尊嚴的居住環境。 
 依據前揭立法意旨,臺中市政府為保障人民基本居住權利,健全住宅市場,以租稅減徵方式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爰擬具「臺中市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自治條例制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草案第二條) 
 三、社會住宅之定義。(草案第三條) 
 四、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之基準、範圍。(草案第四條) 
 五、民間興辦社會住宅,部分適用本自治條例得依適用比率減徵地價稅。(草案第五條) 
 六、民間興辦社會住宅,申請減徵地價稅之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行通報之機關,及適用減徵地價稅原因、事實消滅時之恢復徵收或追繳。(草案第七條) 
 八、本自治條例適用原則。(草案第八條) 
 九、本自治條例施行日期。(草案第九條) 
                     
                 |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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