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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8.02.27
預告日期: 108.02.28 ~ 108.03.30
發文字號: 府授都違字第10800446391號 公告
據: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0條準用第9條第1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如附件檔。
容:
如附件檔。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

正面式招牌廣告建議取消下端不得低於騎樓下面樑底線

發表人:陳玲英  發表時間:2019.03.29 17:19:20
1.正面式招牌廣告,建議取消"下端不得低於騎樓下面樑底線",下端離地大於3.5公尺以上即可~請參考臺中市騎樓設置標準,高度由公共排水溝溝面或人行道面,至正面屋簷桁或過(挑)樑下端應為三.五公尺以上。騎樓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
2.正面式招牌廣告,欲申請展期,縱長、橫寬尺寸不變,但若突出牆面尺寸比原核准突出牆面尺寸小,甚或原有立體字改為平面帆布,是否可直接申請"面板變更",無須再"申請設置圖審+申請設置竣工"二階段~
以上請卓參~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