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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臺中市政府補助及獎勵企業營運總部投資實施辦法」草案。

公告日期: 107.05.16
預告日期: 107.05.16 ~ 107.05.24
發文字號: 府授經發字第1070105939號 公告
據: 臺中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30條準用第9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如附件檔。
容:
如附件檔。
圖表附件:
發表建議區
無任何建議。

修正意見(青年事務審議會原提案人)

發表人:林冠亨  發表時間:2018.07.19 10:13:46
修正意見
一、本辦法之目的為吸引投資、創造就業,原即設於本市之企業若僅單純取得營運總部認定函,似難認其於本市增加投資或就業機會,不應逕給予與遷入之營運總部同等之獎勵措施。是以應朝向二個方向修正,第一為刪除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或將其適用之優惠限定於第十五條之優惠。第二為修正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增訂為本市創造就業與新增投資之門檻(如:三千萬投資、50人就業機會或連續若干年平均薪資成長達若干比率等)。
二、為本市創造5000萬元以上投資,30人以上就業,其對社會經濟之貢獻難認小於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之原設於本市新取得營運總部認定函,為便利其投資,應至少提供單一窗口,並基於提升本市市民生產力之目的,使其得申請職業訓練補助,以創造適當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