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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臺中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措施」草案。
公告日期: |
10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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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日期: |
106.11.09
~
10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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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府授環空字第10602418521號
公告 |
依據: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及空氣品質惡化緊急防制辦法規定辦理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 |
公告事項: |
如附件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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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臺中市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措施(草案)總說明
本案係本市為因應空氣品質不良時,啟動防制應變及管制方式,特依據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4條規定:「因氣象變異或其他原因,致空氣品質
有嚴重惡化之虞時,各級主管機關及公私場所應即採取緊急防制措施;必
要時,各級主管機關得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禁止或限制交通工具之
使用、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之排放及機關、學校之活動。前項空氣品質嚴
重惡化之緊急防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並依據
環保署106年6月9日修正發布「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辦法」(以下簡
稱防制辦法),將空氣品質惡化警告等級依污染程度區分為二類別五等級
(二級、一級預警及三級、二級、一級嚴重惡化)。並依據防制辦法第7
條規定載明事項訂定本市之空氣品質嚴重惡化緊急防制措施,如本市空氣
品質達應變等級,則據防制措施啟動應變措施,全文共八大項目如下:
一、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涵蓋區域。
二、防制指揮中心之組成。
三、公私場所名稱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名稱。
四、空氣品質嚴重惡化警告發布後,與其他政府機關、各新聞傳播媒體、
公私場所及負責急難救助之醫療機構之聯繫方式。
五、空氣品質警告發布後之管制措施。
六、各公私場所之防制計畫。
七、執行管制措施之稽查程序。
八、機關、學校活動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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