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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公告日期: | 
                
                    101.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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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預告日期: | 
                
                    101.07.02
                    ~
                    101.07.10
                 | 
            
            
                | 發文字號: | 
                
                    中市民宗字第10100205561號
                    公告 | 
            
            
            
	| 依據: | 
	
                    總統府101年1月11日華總一義字第10100003021號總統令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辦理。 | 
            
	| 公告事項: | 
	
                    
                        
 一、訂定機關: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二、「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府法制局網站(網址:http://www.legal.taichung.gov.tw/internet/main/index.aspx)之「臺中市法規資料庫」網頁。 
 三、對於本預告內容有任何意見修正建議者,請於本預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宗教禮俗科。 
 (二)地址:臺中市西屯區台中港路二段89號。 
 (三)電話:04-22289111分機29303 
 (四)傳真:04-22204414 
 (五)電子郵件:a3111@taichung.gov.tw1 
                     
                 | 
            
	| 內容: | 
	
                    
                        
 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私立或以公共造產設置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應將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提撥百分之二,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支應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時之修護、管理等費用,為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明定,臺中市政府為管理私立公墓、骨灰 (骸)存放設施經營者所提撥管理費以外之其他費用,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共計十二條,其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條規範本基金設立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本條規範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規定。(草案第二條) 
 三、本條規範基金之性質及主管機關、執行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本條規範應組成臺中市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草案第四條) 
 五、本條規範得設置專戶儲存保管。(草案第五條) 
 六、本條規範基金來源。(草案第六條) 
 七、本條規範基金提撥對象。(草案第七條) 
 八、本條規範基金用途及支付標準。(草案第八條) 
 九、本條規範處理程序。(草案第九條) 
 十、本條規範基金結束後餘存權益之規定、餘存權益歸屬「市庫」,不寫歸屬「本府」。(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條規範書表格式,由生命禮儀管理所另定之。(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規範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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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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