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2 06:5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補助影視業者拍片取景辦法
民國 100 年 05 月 2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為行銷城市形象,鼓勵影視業者到臺中市(以下簡稱
     本市)取景拍攝影片,促進文化觀光產業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新聞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影視業者,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依電影法所稱電影片製作業者。
     二、 經許可領有證照製作連續劇類、紀錄片類、電視電影類、
        電視動畫類電視節目等之無線電視事業、衛星廣播電視
        節目供應者、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之電視節目製作業。



第四條  影視業者製作之影片及電視節目(以下簡稱影片)符合下列規定者
     ,得向新聞局申請補助:
     一、 影片內容有足以辨識本市景點之場景,對於行銷本市有正
        面效益且其劇情內容與本市具關聯性。但因應劇本需要於
               本市室內攝影棚拍攝等特殊情形,經新聞局核准者,亦得
               申請補助。
     二、 影片總長度應為七十五分鐘以上。
     三、 電視連續劇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三十分鐘以
               上。
     四、 電視動畫應有五集以上且每集節目長度為二十分鐘以上。
     五、 電視單元劇、電視非戲劇節目、短片、電視電影及紀錄片
        在本市拍攝或取景之部分,達總長度三分之一以上。
     六、 以普遍級、保護級或輔導級方式呈現。
     七、 有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八、 外國電影片須在本國有合法登記之代理廠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不得申請補助:
     一、 曾依本辦法獲補助,逾期未結或有違約情事。
     二、 承攬政府機關委託拍攝之影片。



第六條  本辦法補助金額,每案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申請補助影片之導演曾獲坎城影展、威尼斯影展、柏林影展、美
         國奧斯卡影展或其他國際知名影展競賽類最佳影片或最佳導演獎
         項者,不受前項補助金額上限規定限制;其回饋項目、履約保證
         及結案程序另以契約訂之。



第七條  新聞局受理申請補助期限於年度開始時公告之,年度開始後始有
     預算辦理者,得由新聞局隨時公告。



第八條  影視業者申請補助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 製作企劃書。
     二、 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合資合製者,並應檢附合資合
        製同意文件影本。
     三、 外國電影片製作業者,應檢附核准來臺製作電影片之證明
         文件。
     四、 影片劇本。
     五、 影片公開播映及發行計畫。
     六、 過去實績說明。
     七、 對本市城市意象推廣之效益評估及回饋計畫。



第九條    前條第七款之回饋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無償提供於本市景點側拍花絮至少十分鐘(DVD以上規格)
               ,供本市作城市行銷等公益之用。
     二、 同意新聞局於影片正式公開放映後,於非營利活動中公開
               播映或展示獲補助影片,全片放映以三次為原則。
     三、 影片之片尾及各項對外文宣品應標示補助機關識別圖樣。
               標示方式及機關識別圖樣由新聞局提供之。



第十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新聞局通知補助許可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新聞
         局繳納履約保證金,並與新聞局簽訂契約,逾期未完成簽約者
         ,視為放棄補助。
         前項履約保證金之金額為補助款總額百分之十,於補助案結案
         後,無息返還。
         履約保證金繳納方式準用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相關
         規定。



第十二條 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無法完成
         時,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三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如因特殊情形經新聞局研議核准後,不在
         此限。



第十二條 受補助者應依製作企劃書所訂期限,完成影片製作。無法完成
         時,應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申請展延,展延期限最長三個
         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如因特殊情形經新聞局研議核准後,不在
         此限
。



第十三條 受補助者應檢具影片全片一份、本市景點側拍花絮DVD十份及本
         市拍攝景點清單一份,向新聞局申請結案。
       未通過結案審核之影片,新聞局得要求限期改善,屆期未修改完
         成者,撤銷補助。



第十四條 受補助者應於影片經新聞局通知結案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個月內,
         檢具補助成果報告書(含總支出明細表)及相關文件,向新聞局辦
         理結案事宜。



第十五條 受補助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新聞局得撤銷補助
         許可,逕行解除契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受補助者應繳回已
         領之補助款:
     一、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與新聞局所簽訂之契約約定。
     二、 繳交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書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
               實情事者。
     三、 影片涉侵害他人著作權,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四、 以不正當手段影響評審委員之公正性。
     五、 其他違背法令行為。
       受補助者經新聞局通知繳回補助款,逾期不履行時,依法
              追討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