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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整體法制作業效能、強化法制人
力之專業職能,並促進法制人員之合理配置及有效運用,以落實依法
行政與保障人民權利,特訂定本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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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範之適用範圍為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法制局)及其他本
府所屬各一級、二級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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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因應業務需要,各機關應依其組織規程及編制表規定,調整職務歸 系,並進用或指定人員辦理法制業務或法律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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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規範所稱法制人員,包含專任法制人員、兼辦法制人員及公職律師 。其定義分別如下: (一)專任法制人員:於各機關職務歸列法制職系,辦理法制業務之 人員。 (二)兼辦法制人員:於各機關協助辦理或兼辦法制業務之人員。 (三)公職律師:於各機關職務歸列法制職系,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 事務之人員。 各機關及法制局對於前項規定之專任法制人員及公職律師,應分別指 派其辦理法制業務或法律事務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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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應將法制人員之姓名、任職機關、職稱、公務電話、公務信箱
、人員類型及法制職務內容等資訊通知法制局,以利法制局造冊列管
;資訊有變動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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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及公職律師職務出缺時,應將其遴補方式及條件 會請法制局表示意見,並於甄選面試時通知法制局指派人員參加。但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辦理公職律師進用者, 依其規定。 依前項規定核發異動人員派令,應副知法制局,並於人員異動完成後 三日內,依前點規定通知法制局更新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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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依前點規定辦理專任法制人員之甄選,應以現為或曾任法制職 系,並專任從事法制業務達三年以上經驗為資格條件。 法制局之編審、消費者保護官(以下簡稱消保官)職務出缺,其甄選 應以現為或曾任法制職系,並專任從事法制業務達五年以上經驗為資 格條件。 各機關依前點規定辦理公職律師之甄選,應以具有律師證照,現為或 曾任法制職系,有二年以上實際從事律師工作或辦理政府機關法規研 擬、解釋、擔任經貿談判代表、擬訂契約等法律事務範圍之業務,且 期間須有代理訴訟經驗為資格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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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機關辦理下列法制業務,應會辦該機關專任法制人員或公職律師: (一)擬定年度或相當期程之法規整理計畫。 (二)權管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停止適 用)。 (三)會辦法制局或擬請法制局提供法律意見之案件。 (四)情節重大或有法令疑義之裁罰案件、政府採購或促進民間參與 公共建設案件。 (五)辦理訴願案件之答辯、陳述意見、言詞辯論或行政訴訟相關程 序。 (六)辦理國家賠償案件。 (七)採購申訴或履約爭議調解案件之意見擬具。 (八)其他法制業務或法律事務相關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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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召開法規、訴願或國家賠償等委員會之會議時,各機關專任法制 人員或公職律師應陪同出席,並協助說明或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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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制局為提升各機關法制人員之專業法制知能,應每年規劃舉辦法制 知能、實務研習或學術研討會等法制專業訓練。 各機關新進法制人員,法制局應派員訪視,並提供必要之輔導或教育 訓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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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法制局應對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及公職律師之服務績效,辦理評核 ,其評核區分為初評及複評: (一)初評:每年十月底前辦理,由法制局各科(室、中心)依業務 及具體受評事實評定之,受評者並得提出服務績效相關事證 資料或陳述意見。 (二)複評:每年十一月底前辦理,由法制局局長指定主任秘書以 上層級人員一人擔任召集人,召集法制局單位主管召開會議 審議初評等級(評分)。複評之評核結果應依受評者之評分 ,分為優、普通、待精進及不適任四個等級。 法制局為辦理前項評核,得向各機關調取受評者之考核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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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法制局依前點規定所為評核結果,辦理下列事項: (一)加具審議意見提供各機關首長,作為年終考績、管理、督導 、陞遷之參考。有關年終考績,並依各該評核結果提出下列 具體建議: 1、評核結果為優者,除有特殊情形,其年終考績不考列乙 等以下。 2、評核結果為待精進或不適任者,除有特殊情形,其年終 考績不考列甲等。 (二)建議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間,或與法制局法制人員間之職務 調動。 (三)不適任之專任法制人員,建議轉調非法制人員。 (四)不適任之公職律師,建議轉調非法制人員。但依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進用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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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前點第二款建議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間,或與法制局法制人員間之
職務調動,指下列情形:
(一)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間之職務調動。
(二)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之科員,與法制局之科員間之職務調動。
(三)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之專員、秘書,與法制局之編審、消保
官間之職務調動。
(四)法制局之科員得優先考量陞補為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之專員
、秘書。
(五)各機關專任法制人員之科員、專員、秘書得優先考量陞補或
職務調動為法制局之編審、消保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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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府應每年檢討本規範之執行成效,並為相關之調整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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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規範涉及相關人事任免,仍應依臺中市政府公務人員人事任免授
權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