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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公正、公平、公開辦理臺中市(
以下簡稱本市)軍訓教官人事作業,特依教育部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
設置要點規定,設軍訓教官人事評審會(以下簡稱軍訓人評會),並訂
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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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軍訓人評會置委員七人,由局長遴派業務主管或軍訓主管兼任召集人 ;其餘委員如下: (一)當然委員二人:由局長遴派法學、性別平等或學生輔導之專家學 者及擔任軍訓主管職之軍訓教官兼任。 (二)票選委員四人:以投票選舉方式產生軍訓教官三人及本市高級中 等學校經歷一年以上之學務主任一人兼任;其中擔任軍訓主管之 委員人數,不得超過票選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且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五分之 二。 軍訓人評會委員任期二年,得連選連任,並應於改選年度之七月三十 一日前完成年度選舉。任期內因故出缺時,由本局依前二項規定補聘 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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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軍訓教官擔任軍訓人評會委員者,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票選委員任現職,須距最大年限前二年以上。但當然委員不受此
限。
(二)最近三年考績績等均評列甲等以上。
(三)最近三年內未曾受記大過或其他處分累積達一大過之處分。
(四)最近三年內未曾因體罰部屬、擅離職守、不貫徹命令、財務操守
及不當性別關係等受處分。
前項年限規定,均計算至改選年度之七月三十一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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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票選委員產生方式: (一)候選人名單: 1.任職本市高級中等學校且符合前點規定之軍訓教官。 2.經本市高級中等學校推派有意願擔任軍訓人評會委員之經歷一 年以上學務主任。 (二)選舉方式:由任職本市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本局商借軍訓教 官及前款第二目之候選人進行投票。 (三)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當選委員 因故出缺時,應以同類之候補當選人依序遞補。 (四)候選人選票圈選位置錯誤或塗改者,皆以廢票論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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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職掌: (一)軍訓教官人事政策與法令研討、諮詢或建議。 (二)軍訓教官獎懲案件審議及建議。但涉及校園性別事件或校園霸凌 事件經主管機關或學校完成調查並建議應予軍訓教官重大懲罰者 ,免經軍訓人評會審議,逕陳報教育部辦理。 (三)校級軍訓教官推薦資格審議及建議。 (四)軍訓教官特殊遷調個案審議及建議。 (五)其他有關軍訓教官人事事項之審議及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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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議:
(一)會議由召集人,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開會時,得請相關或專業人員列席。
(二)會議主席由召集人擔任,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應指派當然
委員一人代理之。
(三)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迴避委員不列入出席人數計算。
(四)委員有出席開會之義務。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表
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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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評審規定:
(一)軍訓人評會之審議事項,除特殊案件,得由主席指示委員研究
,提供建議外,其餘均以會議方式行之。
(二)審議事項遇有涉及委員本身或相關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
避者,得經軍訓人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三)有具體事實足認軍訓人評會委員就審議案件有特殊事由或有偏
頗之虞者,得經軍訓人評會決議請該委員迴避。
(四)軍訓人評會之決議,提供上級政策參考及軍訓主管採擇施行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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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般規定: (一)軍訓人評會委員於非會議期間,除經委員會議決議外,不得與當 事人、代表其利益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 (二)軍訓人評會出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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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軍訓人評會之一般行政事項,由本局相關業務人員兼理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