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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1.03 11:2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50370507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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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以下簡稱秘書處)置處長,承市長之命,

   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第三條  秘書處設下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文檔科:文書與檔案管理、印信製發與典守、公報、公文

       整合資訊系統及檔案管理資訊系統維護管理等事項。

     二、總務科:事務、財產、物品、車輛、宿舍及適用勞動基準

       法人員之管理等事項。

     三、公關機要科:公共關係、機要業務、法制及綜合性業務等

       事項。

     四、國際事務科:國際事務及外賓接待等事項。

     五、廳舍管理科:辦公廳舍管理、防護業務、機電工程及環境

       衛生等事項。

     六、採購管理科:採購發包案件及工程圖說、器材規範採購審

       核等事項。

第四條  秘書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技正、專員、股長、管

   理師、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秘書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秘書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秘書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秘書處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一條  秘書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

第十二條  秘書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秘書處擬訂,

    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秘書處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