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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巿政府法制局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及第六點如附件,名稱並修正為「臺中巿政府法制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發文機關: |
臺中市政府法制局 |
發文日期: |
109.03.05 |
發文字號: |
中市法人字第1090004015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臺中巿政府法制局性別平等工作小組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及第六點如附件,名稱並修正為「臺中巿政府法制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臺中巿政府法制局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性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
歧視之環境,特設置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
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教育及推動事項。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落實現職人員之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事項。
(五)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五至七人,由本局
考績及甄審委員會推薦委員兼任;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
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同本局考績及甄審委員任期。任期內委員出缺時,
補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人事室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
理本小組幕僚業務。
六、本小組每半年至少開會一次,上半年會議應於二月前召開完竣,下半
年會議應於七月前召開完竣,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
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本小組之
決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始得決議。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會議紀錄應提報臺中市性別平等委員會性別主流化工具推動組。
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本局相關科(室)主管或學者、專家
列席。
七、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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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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