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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2.05 14:48

檢送修正「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發布令及規定各1份,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
發文機關: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發文日期: 109.02.19
發文字號: 府授都計字第109003807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檢送修正「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發布令及規定各1份,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容:
十五、接受基地應自基地境界線(不含經指定為建築線之基地線)至少退
      縮淨寬三公尺後建築。
      前項三公尺退縮地除下列設施外,應予淨空,不得設置任何構造物
      :
      (一)地下或地面層停車場出入車道。
      (二)設置於建築物第二、三樓層、與鄰地連接並供開放公眾通行
            之人工地盤或架空走廊,並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
      (三)依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及細部計畫規定設置圍牆。
      (四)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不計入建築面積之構造設施,及距離地
            界二公尺以上之地下室進排風口。
      (五)深度五十公分以內之雨遮。
      (六)其他經都設會或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之
            設施。
       第一項三公尺退縮地與建築退縮地重疊者,應以建築退縮地之規
       定為主。
       設置第二項第三款之圍牆者,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三公尺建
       築。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