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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發布令及規定各1份,請查照。
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發文機關: |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
發文日期: |
109.02.19 |
發文字號: |
府授都計字第1090038075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檢送修正「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十五點發布令及規定各1份,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
內容: |
十五、接受基地應自基地境界線(不含經指定為建築線之基地線)至少退
縮淨寬三公尺後建築。
前項三公尺退縮地除下列設施外,應予淨空,不得設置任何構造物
:
(一)地下或地面層停車場出入車道。
(二)設置於建築物第二、三樓層、與鄰地連接並供開放公眾通行
之人工地盤或架空走廊,並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
(三)依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及細部計畫規定設置圍牆。
(四)高度一點二公尺以下不計入建築面積之構造設施,及距離地
界二公尺以上之地下室進排風口。
(五)深度五十公分以內之雨遮。
(六)其他經都設會或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之
設施。
第一項三公尺退縮地與建築退縮地重疊者,應以建築退縮地之規
定為主。
設置第二項第三款之圍牆者,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三公尺建
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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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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