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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發文機關: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發文日期: 109.02.18
發文字號: 中市觀秘字第1090002855號 函
異動性質: 修正
旨: 修正「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容: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本局國家賠償事件,
    特設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局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至九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局長指定
    熟諳法令之本局主管級職員及專家、學者聘(派)之。
    前項外聘之專家、學者委員,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單一性別
    委員亦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局局內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
    託他人代理。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局國家賠償業務所屬科室辦理。
七、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
    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學者及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本局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及專家、學者得依規支給交
    通費及出席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局年度預算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