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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工會辦理生態導覽教育一日體驗計畫」,並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
發文機關: 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9.02.15
發文字號: 府授勞資字第10900342791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工會辦理生態導覽教育一日體驗計畫」,並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補助工會辦理生態導覽教育一日
容:
一、計畫目的: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照顧勞工之身
    心健康,提昇工作士氣及效能,培養團隊向心力及紓解勞工工作壓力
    ,藉由瞭解自然景觀及生態導覽,促進在地產業與經濟發展,特訂定
    本計畫。
二、辦理期間:自每年2月15日起至每年7月31日止。應於辦理三十日前擬
    具計畫書(應包含實施方式、時間行程表、經費概算表)函報本局核定
    。成立未滿一年之工會不得申請。
三、補助方式及對象:
    (一)以基層工會申請:每一工會每年度以補助一梯次為限,每梯次最
        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整。得兩工會合作舉辦,以參加人數
        計算梯次。
    (二)以總工會申請:總工會聯合本市二個以上基層工會(含企業、產
        業及職業工會),每梯次每一工會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二萬元
        整。以總工會申請時,不受基層工會個別申請之限制,但每一基
        層工會每年度仍以補助一梯次為限。
    (三)每一自然人每年度以參加一次為限(工作人員除外)。上開各工會
        於申請補助時,併同報備參與人員名冊(含姓名、性別、身份證
        字號、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及地址等資料),如有重複參加(以
        各工會函報順序為主)或未報備者不予補助。
    本局以年度編列預算額度內,依申請順序補助,經費用罄即停止受
    理申請。
四、辦理地點:以本市景點為主,至少規劃四處景點,其中一處為本局輔
    導據點或本市觀光工廠(含本局輔導及本府觀光旅遊局公告之臺中觀
    光旅遊景點)。
五、經費補助標準:
    (一)每梯次參加人數以四十人為原則,四十人以上參加仍以補助新臺
        幣二萬元為上限,超過部分由工會自籌,不足四十人依實際出席
        人數按比例補助經費,各項費用覈實支付,可互相勻支。
    (二)保險費:含於新臺幣二萬元內,每梯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三千元(
        含死傷殘保險一百萬元及意外醫療十萬元)。
    (三)交通費:含於新臺幣二萬元內,每梯次補助上限新臺幣九千元,
        用於遊覽車租賃費用。
    (四)導覽費:含於新臺幣二萬元內,每梯補助兩場上限新臺幣四千元
        。(導覽費或門票費,二擇一補助)
    (五)門票費:含於新臺幣二萬元內,每梯補助上限新臺幣二千元。
        (導覽費或門票費,二擇一補助)
    (六)茶點費:含於新臺幣二萬元內,每人補助上限新臺幣三十元。
    (七)郵資費:含於新臺幣二萬元內,每梯次補助上限新臺幣二千元。
    (八)雜支:含於新臺幣二萬元內,每梯次補助上限新臺幣二千元(雜
        支補助項目為製作紅布條、指示牌、報名表等)。
    如有未符合原經費補助比例或不符補助項目費用之情形,本局得按比
    例調降補助、以單項核定項目最高金額補助或不予補助,如有不足部
    分,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六、補助經費請撥方式:
    (一)各工會應於年度終了前二個月辦理完畢,並於辦理完畢後一個月
        內,將成果報告、本局核定補助公文影本、課程表、講師扣繳所
        得證明、活動照片至少五張(含本局補助字樣至少一張)、工會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參加人員簽到名冊、執行決算表、活動經費
        補助收支清單、領據與支出原始憑證報本局備查,俾利憑撥補助
        費。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完全者,不予補助。如未於期限內報本局核銷,由各工會自
        行負責,且次年度不予補助。
    (二)各項經費支出原始憑證之列支,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及相關會計審計規定辦理。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
        年。
    (三)各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本局按工會實際支出依實核銷補助經費,最高以本局核定之補助
        金額為限。本局及審計機關於必要時,得派員抽查之。
    辦理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原始憑證如有
    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局者,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
    送本局結報,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
    經補助之工會其補助款之收支,應受本局及審計機關定期或不定期之
    查核,如發現未依核定之實施計畫執行或會務停頓、涉及不法等情事
    者,應追回補助款,且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或作為次年度補助額度
    之依據。
    本計畫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