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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發文機關: 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9.02.14
發文字號: 府授交運字第1090033232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法規名稱: 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作業要點
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
    下簡稱營運機構)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作業,並激勵其業務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二、大眾捷運系統之檢查作業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承辦
    ,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府有關機關共同派員組成查核小組執
    行。
    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配戴本府核發之檢查證(如附件一)。
    營運機構應配合檢查人員進行檢查工作,開放引導受檢場域,提供受
    檢資料並詳細解說。
三、大眾捷運系統之檢查作業分為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定期檢查每年辦
    理一次;臨時檢查由本府視需要就定期檢查事項全部或部分實施之。
四、定期檢查之檢查事項如下:
    (一)組織狀況。
    (二)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
    (三)財務狀況。
    (四)車輛維護保養情形。
    (五)路線維護保養情形。
    (六)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七)其他有關事項。
五、定期檢查之細目、目標基準及評估方式,由營運機構於每年二月底前
    填具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基準表(如附件二)報本府核定,作為
    本府檢查及考評依據。
六、營運機構應於年度終了時,依前點規定報本府核定後之基準表內容,
    填具自主檢查表(如附件三)及檢討報告表(如附件四)各二十份,於
    次年三月底前送交通局審核後,由查核小組實地查核,並將查核結果
    填具查核報告表(如附件五),由交通局彙整填寫定期檢查報告(如附
    件六),並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獎懲。
    前項年度檢查報告中之應改善事項,由交通局彙整後通知營運機構限
    期改善。
七、營運機構接獲限期改善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改善完竣並報本府核定;
    逾期不改善或再次違反者,本府得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處罰。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