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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
發文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9.02.14 |
發文字號: |
府授交運字第1090033232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作業要點 |
內容: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以
下簡稱營運機構)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作業,並激勵其業務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二、大眾捷運系統之檢查作業由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承辦
,並得視需要邀請專家學者及本府有關機關共同派員組成查核小組執
行。
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配戴本府核發之檢查證(如附件一)。
營運機構應配合檢查人員進行檢查工作,開放引導受檢場域,提供受
檢資料並詳細解說。
三、大眾捷運系統之檢查作業分為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定期檢查每年辦
理一次;臨時檢查由本府視需要就定期檢查事項全部或部分實施之。
四、定期檢查之檢查事項如下:
(一)組織狀況。
(二)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
(三)財務狀況。
(四)車輛維護保養情形。
(五)路線維護保養情形。
(六)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七)其他有關事項。
五、定期檢查之細目、目標基準及評估方式,由營運機構於每年二月底前
填具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基準表(如附件二)報本府核定,作為
本府檢查及考評依據。
六、營運機構應於年度終了時,依前點規定報本府核定後之基準表內容,
填具自主檢查表(如附件三)及檢討報告表(如附件四)各二十份,於
次年三月底前送交通局審核後,由查核小組實地查核,並將查核結果
填具查核報告表(如附件五),由交通局彙整填寫定期檢查報告(如附
件六),並簽報市長核定後辦理獎懲。
前項年度檢查報告中之應改善事項,由交通局彙整後通知營運機構限
期改善。
七、營運機構接獲限期改善通知後,應於限期內改善完竣並報本府核定;
逾期不改善或再次違反者,本府得依大眾捷運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
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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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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