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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臺中市各區服兵役役男及其家屬急難慰問金發放要點」,自109年2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 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 | 
            
	| 發文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 發文日期: | 109.01.31 | 
            
	| 發文字號: | 府授民勤字第1090021167號 函 | 
            
	| 異動性質: | 修正 | 
            
            
            
            
            
	| 主旨: | 修正「臺中市各區服兵役役男及其家屬急難慰問金發放要點」,自109年2月1日起生效,請查照。 | 
            
	| 法規名稱: | 臺中市各區服兵役役男及其家屬急難慰問金發放要點 | 
            
            
            
            
	| 內容: | 
                        
                        一、臺中市政府為照顧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服兵役役男及其家屬、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遺族,讓役男安心服役,義務役身心障礙退
 伍(役)人員遺族獲得撫慰,特訂定本要點。
 二、發放慰問金之主辦機關為本市各區區公所。
 三、本慰問金發放對象如下:
 (一)設籍本市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及子女。
 (二)設籍本市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死亡遺族。
 四、本慰問金發放事由:因天災、重大災難或其他原因造成傷、病、亡等
 事故者。
 五、本慰問金發放標準如下:
 (一)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傷病住院者,得檢附申請表(如附件)、
 診斷證明書(住院一日以上)、戶籍資料,申請發給慰問金新臺
 幣三千元。
 (二)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傷病住院者,得檢
 附申請表(如附件)、診斷證明書(住院一日以上)、戶籍資料,
 申請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千元。
 (三)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檢附申
 請表(如附件)、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申請發給慰問金新臺幣
 五千元。
 (四)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死亡者,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
 人員死亡遺族得檢附申請表(如附件)、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
 申請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五千元。其遺族之認定,依民法繼承規定
 辦理。
 六、本慰問金由應徵集在營服義務役人員及義務役身心障礙退伍(役)人員
 死亡之遺族,按前點規定自事實發生日起算三個月內,得向戶籍地區
 公所申辦,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領;兄弟同時在營或申請人有數人時
 應協議指定一人代表申請。
 七、本慰問金發放所需經費由各區公所編列預算支應,並依經費執行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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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圖表附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