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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
發文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發文日期: |
109.01.21 |
發文字號: |
府授人考字第1090016740號 函 |
異動性質: |
訂定 |
主旨: |
訂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職場霸凌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 |
內容: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構健康友善、免受霸凌侵犯之職場
環境,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員工: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公務人員、教職員
、工友、技工、駕駛及臨時人員。
(二)職場霸凌:指發生在工作場所中,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之處罰
,造成持續性之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使被霸凌
者感到受挫、被威脅、羞辱、被孤立及受傷,進而折損其自信並
帶來沈重之身心壓力。
三、各機關應積極防治職場霸凌事件之發生,利用多元公開場合宣導反霸
凌行為,並檢討改善及妥適運用多樣化員工協助方案等措施。
四、各機關應設置受理職場霸凌申訴專責處理人員或單位,與申訴之電話、
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
五、被霸凌者或其代理人,得於發生職場霸凌事件時起一年內,以言詞或
書面提出申訴。但職場罷凌事件為持續發生者,以最後一次事件結束
之次日起一年內為之。
前項申訴應向霸凌者所屬機關提出。但涉及罷凌者如為各機關首長,
應向具指揮監督權限之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六、以書面提出申訴者,應備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代理人
簽名或蓋章:
(一)申訴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位、職稱、住居所
、聯絡電話。
(二)有申訴代理人者,其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居所、聯絡
電話。
(三)申訴之事實、內容。
(四)證據。
(五)年、月、日。
以言詞提出申訴者,各機關受理時應作成申訴紀錄,並載明前項各款
事由,經向申訴人或代理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
簽名或蓋章。
申訴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
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符前三項規定者,應通知申訴人或其代理人補正
。
七、各機關處理申訴事件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小組(以下簡稱調查小
組),置小組成員三人至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必要時得聘請專
家學者擔任。
調查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八、各機關應依據以下原則辦理申訴事件:
(一)調查小組成員應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迴
避。
(二)調查小組應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並得以書面通知
相關人員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三)職場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指揮監督關係之情形時,應避
免其對質。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在此限。
(四)當事人之隱私應予保密,不得對外洩漏。
(五)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
資料,交由當事人或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六)對於在職場霸凌事件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擔任證
人、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或
予以不利之處分。
九、申訴事件作成調查結果前,得以書面向受理申訴機關撤回其申訴。申
訴經撤回者,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訴。
十、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受理,並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
人:
(一)申訴人非被霸凌者。
(二)對於非屬職場霸凌之事件提起申訴。
(三)無具體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服務單位。
(四)申訴書或申訴紀錄不合規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
(五)對已函復調查結果或已撤回之同一職場霸凌事件重行提起申訴。
(六)提起申訴逾規定期間。
十一、受理申訴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
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延長一次,最長為四十
五日,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時,應同時檢送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調查報
告書(如附表)副知其上級機關及臺中市政府人事處。
第一項期間於依第六點第四項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
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當事人不服機關函復者,得依其適用之法令提起救濟。
十二、職場罷凌行為經調查屬實者,各機關應檢討相關人員責任及研提改
善作為。
各機關得視當事人需要,透過本府員工協助方案機制協助轉介相關
專業機構,且持續關懷當事人後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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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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