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設置路邊貨車裝卸區,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路邊貨車裝卸區,係指於道路兩側設置供總重量三點五公噸以下之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裝卸貨物之臨時停車區。
三、本市營業之個人、團體或法人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設置路邊貨車裝卸區:
(一)申請人身分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二)申請人使用臨接路邊貨車裝卸區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影本。
(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四)臨接路邊貨車裝卸區之建築物一樓使用人及所有權人同意證明文件。
(五)申請地點所在里辦公處之同意證明文件。
(六)設置地點所在街廓同側一樓之使用人或所有權人半數以上同意證明文件。
(七)設置位置示意圖及現場照片。
四、路邊貨車裝卸區之設置位置應由原有小汽車停車位改設之,同一街廓(都市計畫道路兩相鄰路口)單側以設置一格為限。
五、路邊貨車裝卸區使用規定如下:
(一)貨物裝卸時間由本府依各路段需求,於路邊貨車裝卸區標誌上標明。
(二)供實際裝卸貨物行為之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使用,每次裝卸貨物停車時間以二十分鐘為限。
(三)路邊貨車裝卸區設於停車收費路段者,每次停車裝卸貨物收費新臺幣二十元。
(四)第一款裝卸貨時間以外之時段,供小汽車停車使用,並依該路段之公告費率收費。
六、本府得視路邊貨車裝卸區使用效率,地區交通、停車需求等情況,變更或廢止路邊貨車裝卸區之設置。
七、申請人應協助管理路邊貨車裝卸區,避免其他車輛占用。
八、未依本要點規定使用路邊貨車裝卸區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