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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發文機關: 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2.01.23
發文字號: 府授研展字第1020016119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
容:
一、為促進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各機關)人員出國所獲資訊廣泛流通,便利公眾共享,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人員(以下簡稱出國人員),應依本注意
    事項之規定提交出國報告。
    前項出國人員,係指報請公假或以本府經費支付出國或赴大陸地區之
    費用者。
三、公務出國類別如下:
    (一)考察(包含參訪、觀摩)。
    (二)進修。
    (三)研究。
    (四)實習(包含訓練)。
    (五)其他(例如出席國際會議、業務接洽、表演、比賽、競技、洽展
        、海外檢測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由出國者,應提交出國報告;第五款事由出
    國者,應提交出國報告提要(附件一)。
四、各一級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登記列管經本府核准,或由本府授權各
    機關核准之公務出國案件,並統籌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以
    下簡稱出國報告)處理事項。出國計畫主辦機關(以下簡稱主辦機關
    )應填寫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系統識別號設定基本資料表(附
    件二),由專責人員於每月月底前,將當月本機關(含所屬機關)主
    辦計畫之出國人員資料登錄於本府公務出國報告資訊網,並將系
    統識別號提供主辦機關上網作業。
    各一級機關專責人員應對本機關(含所屬機關)辦理之出國計畫列
    管追蹤,於每月十日前將前一個月之案件資料,包含經核定公務
    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案件一覽表(附件三)、完成公務出國或赴大陸
    地區出國報告登錄案件一覽表(附件四)(併出國報告二本),函報
    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第一項所稱主辦機關,係指出國計畫主要經費執行機關或出國計
    畫主要事項主辦機關。
五、出國報告之內容架構應包含摘要、出國人員名單、目的、過程、
    心得、建議等要項,並依據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
    赴大陸地區報告電子檔規格(附件五)辦理。
六、主辦機關應於下列期限內完成出國報告之撰寫、審核,並填寫本
    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報告審核表(附件六),由
    機關首長或授權人審核及核章(二級機關須層轉至一級機關審核)
    ,並將奉核定之出國報告及審核表電子檔全文轉換成PDF檔傳送
    至出國報告資訊網,完成上網登錄作業:
(一)一般公務出國: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
(二)赴大陸地區:返國之日起一個月內,並依政府機關(構)人員從
      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第五點第一項之規定,另提送報告至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主辦機關應填寫報告建議事項採行情形追蹤表(附件七),併同
      報告書送機關專責人員備查後,由機關專責人員至出國報告資
      訊網點收報告。
七、各機關組團出國或二人以上執行同一出國任務者,出國報告應共
    同署名提出,並於報告書中附上出國人員名單。
八、出國報告屬機密或限閱性質者,由各機關自行簽陳市長,經奉核
    定者,免依本注意事項提出報告,除知會專責人員解除列管,並
    應副知本府研考會。
九、出國報告經送專責人員備查後,報告之建議事項部分,主辦機關
    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有關本機關業務者,由主管單位研辦或參考。
(二)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送請有關機關研辦或參考。
(三)屬於政策性、協調性或涉及二個以上機關共同性問題者,應主動
    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協商。
(四)屬中央機關權責者函請中央相關機關參考。
(五)其具有特殊重要價值而切實可行者,業務機關得依據核定事項,
    研提實施細部計畫,或列入年度施政計畫實施。
    前項出國報告建議事項處理,有關機關應於一個月內將該報告建
    議事項採行情形送主辦機關彙整後,逕送專責人員列管追蹤,專
    責人員應將建議事項參採情形於每季函送本府研考會備查。
十、出國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退還修正:
(一)不符原核定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計畫。
(二)以外文撰寫或僅以所蒐集之外文資料為內容者。
(三)內容過於簡略或未涵蓋第五點所規定要項撰寫。
(四)抄襲相關資料之全部或部分內容。
(五)引用相關資料未註明資料來源。
(六)電子檔案未依規定格式辦理。
十一、出國報告如奉核定需修正者,主辦機關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報告
      修正、陳核,並於出國報告資訊網補正相關資料。
      前項修正、增補日數之計算,以主辦機關收到公文通知之日起
      算。
十二、各機關出國報告,得由本府研考會不定期抽查,抽查作業另訂
      定實施計畫辦理。
十三、公務出國或赴大陸地區期間超過三個月者所提之出國報告,由
      本府研考會遴聘兩位專家學者審查,審查重點如下:
      (一)出國目的是否達成百分之二十。
      (二)行程內容是否充實百分之二十。
      (三)心得是否豐碩百分之二十。
      (四)建議事項是否具體可行百分之四十。
      前項報告審查結果平均未達六十分或審查委員提出修正意見者
     ,發還原機關另提報告書或依審查意見修正,並依第十一點規
      定辦理。
十四、出國報告逾期未提出者或依第十、十三點規定退還修正者,經
      催繳逾期仍不提出者,應予議處,其懲處標準如下:
(一)逾規定期限未達一個月者:書面糾正。
(二)逾一個月以上未達二個月者:申誡一次。
(三)逾二個月以上未達六個月者:申誡二次。
(四)逾六個月者:記過一次。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