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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臺中市捷運共構費用分攤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
發文機關: 臺中市政府
發文日期: 106.10.23
發文字號: 府授交捷路字第1060230353號 函
異動性質: 訂定
旨: 訂定「臺中市捷運共構費用分攤原則」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法規名稱: 臺中市捷運共構費用分攤原則
容:
臺中市捷運共構費用分攤原則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辦理捷運工程與土地開發共
    構費用分攤交通之需求,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三十條,特
    訂定本原則。
二、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核計範圍,包括土地開發大樓(以下簡稱土開大
    樓)工程建築線以內之部分以交通局核定並據以施工之設計圖所登載
    各層樓地板面積為準,分別計算土開大樓樓地板面及捷運設施總樓地
    板面積。
三、共構工程屬土開大樓分攤之設計費用及監造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共構工程設計契約總價(包括設計及施工階段),扣除水電環控及電
    梯電扶梯等屬捷運設施之設計費,再依第四點核計共構工程屬土開大
    樓之施工費佔共構工程總施工費之比例,核算共構工程屬土開大樓分
    攤之設計費用及監造費用。
四、共構工程屬土開大樓分攤之建造費用計算方式如下:
    共構工程總施工費(於共構費用核計當時最新核定之議價後修正契約
    總價表),扣除單獨施作於捷運及土開大樓部分工項之施工費,依捷
    運設施及土開大樓面積比例核算土開大樓部分之施工費,再加回單獨
    施作於土開大樓部分工項之施工費,依前述共構工程土開大樓施工費
    總和及其所支付之物調、保險及工程管理費(本項依交通局或交通局
    委託代辦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預算可提列額度表之可攤提工程管理費
    比例計算)之合計費用為共構工程屬土開大樓分攤之建造費用。
五、共構工程屬土開大樓分攤之設計、建造及監造費用,經交通局核定後
    為投資人應歸墊之共構分攤費用。除投資人所提出之變更設計外,不
    再產生其他歸墊費用。
    由投資人提出之變更設計,經交通局同意後,計入共構工程屬土開大
    樓分攤之設計及建造費用。
六、相關費用百分比部分計至小數點二位,金額部分則以整數計,均採四
    捨五入方式計算。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