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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0.28 23:17

訂定「臺中市谷關警光山莊使用收費標準」。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發布機關: 臺中市政府
發布日期: 106.06.05
發布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60116783號 令
異動性質: 訂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訂定「臺中市谷關警光山莊使用收費標準」。
法規名稱: 臺中市谷關警光山莊使用收費標準
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警察機關警光山莊及會館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
      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第三條  谷關警光山莊(以下簡稱本山莊)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管理,
      負責山莊一切管理事務,並得委任所在地警察分局代為管理。
第四條  本山莊提供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其親屬使用,並得
      提供其他督導或協助警察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
      人員為優先。
第五條  本山莊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六條  本山莊住宿時間為當日下午三時開始入住,翌日早上十一時以
      前退房;逾午夜住宿者,不論住宿久暫,均以一宿計算。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