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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與地方稅務局傳真聯繫延伸服務計畫」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
發文機關: |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 |
發文日期: |
106.05.31 |
發文字號: |
中市地籍一字第1060019350號 函 |
異動性質: |
修正 |
主旨: |
修正「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與地方稅務局傳真聯繫延伸服務計畫」第二點、第三點及第三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
法規名稱: |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與地方稅務局傳真聯繫延伸服務計畫 |
內容: |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與地方稅務局傳真聯繫延伸服務計畫
100年6月30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00020245號函訂定
106年5月31日中市地籍一字第1060019350號函修正發布
一、目的:
(一)簡化行政作業流程,擴大服務領域,主動解決民眾問題,避免民眾往
來奔波之苦。
(二)建立行政機關溝通平台,強化機關間之聯繫,塑造主動服務新形象,
提昇行政效率及為民服務品質。
(三)縣市合併後,擴及由全市各地政事務所與地方稅務局各分局聯合辦理
,提供更完善便民服務。
二、服務項目:
地政事務所因辦理登記業務需要,得請地方稅務局提供查詢項目:
1.申請標的之有無欠繳地價稅事宜 (以地方稅務局已銷號案件為限)。
2.申請標的之有無欠繳房屋稅事宜 (以地方稅務局已銷號案件為限)。
3.其他經地政及稅務主管機關協定得查詢事項。
三、實施要項
(一)申請案件如有需配合查詢事項,應填明「臺中市_地政事務所土地
建物傳真聯繫表」(如附表),得經業務課主辦人員傳真至受理
查詢單位。
(二)查詢單位得將回傳之上開聯繫表附於登記申請案內,俾憑後續辦
理。
(三)本項傳真服務措施,原則上採隨到隨辦方式配合辦理,地政事務
所、地方稅務局主辦人員得以電話聯繫追蹤事宜。
(四)上開聯繫表由專人負責彙整管理。
四、計畫經奉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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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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