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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公布機關: 臺中市政府
公布日期: 100.06.28
公布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000120520號 令
異動性質: 制定
施行狀態: 自公(發)布日或溯及施行(實施)
旨: 制定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容:

第一條  臺中市為廣納及均衡分配各項教育資源,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
        ,促進教育健全發展,特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
        ,設置臺中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
        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自治條例
        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
        ,以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為主管機關。
第四條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中央補助收入。
二、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三、學雜費收入。
四、推廣教育收入。
五、建教合作收入。
六、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七、場租門票收入。
八、捐贈收入。
九、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所屬教育機構或學校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教育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教育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教育支出。
第六條  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
        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
        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循環運用。
第八條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
        府。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