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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中市居家式托育服務收退費項目及基準」及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主管機關: |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 |
公(發)布機關: |
臺中市政府 |
公(發)布日期: |
109.02.05 |
公(發)布字號: |
府授社秘字第10900240471號 |
內容: |
一、本收退費項目及基準依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登記及管理辦法第二十
條規定訂定之。
二、收費項目:分為應收項目及得收項目,托育人員不得收取應收項目和
得收項目以外之項目。
(一)應收項目:托育費(含半日托育、日間托育、全日托育、夜間托
育及臨時托育)及副食品費。
(二)得收項目:延長托育費用、節慶獎金或禮品。
三、收費基準:
(一)收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二)日間托育每日以十小時,週一至週五為原則;常態性每日增減一
小時,每月托育費應增減新臺幣一千元。
(三)當日突發性延長托育費用及臨時托育費,每小時新臺幣一百元至
一百八十元。
(四)節慶獎金:由家長與托育人員於契約合意訂定。
四、臺中市政府公告日間托育費、全日托育費及副食品費收費金額如附表
。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
理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與費用申報及支付作業要點與臺中
市政府社會局簽訂準公共化契約之托育人員,或申請收費調整經個案
審議通過者,其托育契約書之日間托育費、全日托育費金額高於前項
附表之金額,依該契約書收費。
半日托育、夜間托育及到宅托育服務之托育費及副食品費,由家長與
托育人員於契約合意訂定。
五、退費項目:托育費及副食品費。
六、退費基準:
(一)退費以月為原則,每月以三十日計算。
(二)退費計算方式:每月(托育費+副食品費)x(未托育天數/三十)=退
費金額。
托育契約有另行約定者,依托育契約內容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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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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