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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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113.12.20 |
公告臺中市政府關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及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所定主管機關之權限,劃分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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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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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103.05.26 |
公告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委託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辦理行政執行罰鍰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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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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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106.02.24 |
公告臺中市7所學校周邊人行道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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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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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107.09.26 |
廢公告臺中市77所學校校門口及周邊人行道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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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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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108.12.17 |
公告臺中市5家連鎖便利商店及3家連鎖咖啡店1樓門市前之騎樓(含庇廊)範圍,自109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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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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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108.09.18 |
廢公告臺中市52所學校校門口及周邊人行道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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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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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105.12.23 |
公告臺中市38家超商店鋪騎樓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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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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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104.11.24 |
公告臺中市「腸病毒通報及停課、停托」之相關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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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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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107.09.13 |
公告修訂「臺中市登革熱防疫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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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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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10.05.26 |
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因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符合自主健康管理條件者及門診病人之就醫需求,茲公告本市所有醫療機構,為適用上開病人之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指定之醫療機構。
原名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因應門診慢性穩定病人之就醫需求,茲公告指定本市所有醫療機構,為適用門診慢性穩定病人之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指定之醫療機構。 原名稱: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期間,因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符合自主健康管理條件者及門診病人之就醫需求,茲公告指定本市所有醫療機構,為適用上開病人之通訊診察治療辦法指定之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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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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