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
1. |
112.04.24 |
廢止本府112年3月7日府授衛疾字第1120045771號公告,自本(112)年4月17日起生效。
|
公告
|
|
2. |
112.04.21 |
廢止本府112年1月19日府授衛疾字第11200033682號公告,自本(112)年4月17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住宿型機構訪客管理措施」,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住宿式機構訪客管理措施」,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住宿式機構訪客管理措施」,自本(111)年7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住宿式機構訪客管理措施」,自本(112)年1月3日起生效。
|
公告
|
|
3. |
112.05.22 |
廢止本府110年5月25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32478號公告及110年6月9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47339號公告,並本(112)年5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臺中市政府關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及其裁罰(第67條第1項第2款及第70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並自公告日生效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原名稱:公告「臺中市政府關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及其裁罰(第67條第1項第2款及第70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並自公告日生效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
公告
|
|
4. |
112.05.22 |
廢止本府110年5月25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32478號公告及110年6月9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47339號公告,並本(112)年5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臺中市政府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裁處罰鍰之權限,委任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 原名稱: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本府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裁處罰鍰之權限,委任由本府衛生局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裁處罰鍰之權限,委任由本府民政局執行。
|
公告
|
|
5. |
110.05.31 |
廢止本府110年5月12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194051號公告,並自110年5月21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政府因應 COVID-19 疫情防疫規範」,自即日起生效。
|
公告
|
|
6. |
110.05.31 |
廢止本局110年5月19日中市衛疾字第1100060433號公告,並自110年5月21日起生效。
原名稱: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預防疫情擴散,公告自即日起,本市境內民眾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
|
公告
|
|
7. |
109.07.03 |
廢止本局109年4月14日中市衛疾字第1090038269號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
|
公告
|
|
8. |
107.09.26 |
廢止本局107年8月23日中市衛疾字第10700797091號公告,並自107年9月13日起生效。
|
公告
|
|
9. |
108.09.24 |
預告臺中市5家連鎖便利商店及3家連鎖咖啡店1樓門市前之騎樓範圍,自109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
公告
|
|
10. |
108.07.03 |
預告本市52所學校校門口及周邊人行道範圍,自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
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