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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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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112.05.04 |
本局111年12月29日中市衛疾字第11101802122號公告,自本(112)年5月1日失其效力,特此公告。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自本(111)年3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自本(111)年4月26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自本(111)年4月27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公告,自本(111)年7月1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自本(111)年7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公告,自本(111)年9月1日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公告,自本(111)年10月13日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公告,自本(111)年12月10日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醫院陪探病管理措施」,自本(111)年12月2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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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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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112.05.22 |
廢止本府110年5月25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32478號公告及110年6月9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47339號公告,並本(112)年5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臺中市政府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裁處罰鍰之權限,委任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 原名稱: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本府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裁處罰鍰之權限,委任由本府衛生局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裁處罰鍰之權限,委任由本府民政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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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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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
112.05.22 |
廢止本府110年5月25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32478號公告及110年6月9日府授衛疾字第1100147339號公告,並本(112)年5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臺中市政府關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及其裁罰(第67條第1項第2款及第70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並自公告日生效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原名稱:公告「臺中市政府關於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及其裁罰(第67條第1項第2款及第70條)所定主管機關權限」,並自公告日生效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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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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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
112.05.24 |
公告修正「臺中市腸病毒通報及停課、停托之防疫措施」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腸病毒通報及停課、停托之防疫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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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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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
112.06.07 |
公告「本市外送平台業者應設置至少1名以上管理衛生人員及其每年應受2小時之食品衛生教育訓練」,並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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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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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
112.06.13 |
訂定本市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執行「自費COVID-19核酸檢驗」及「自費COVID-19核酸1:10池化檢驗」醫療項目之核定收費標準,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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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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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112.12.27 |
公告臺中市政府關於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及其子法所定主管機關之權限,劃分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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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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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
113.05.24 |
公告修正「臺中市腸病毒通報及停課、停托之防疫措施」,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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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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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
113.06.05 |
修正「臺中市西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臺中市中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及「臺中市牙醫醫療機構收費標準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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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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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
113.08.30 |
新增本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衛生醫療類)公告,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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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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