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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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111.01.19 |
修訂本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申請案件項目暨期限表(衛生醫療類),並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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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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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111.03.02 |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自即日起本市境內民眾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配合實聯制。
原名稱: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預防疫情擴散,公告自即日起,本市境內民眾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配合實聯制。 原名稱: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自即日起本市境內民眾外出時應全程佩戴口罩、配合實聯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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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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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111.03.04 |
公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1條之1及其子法主管機關權限,劃分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及觀光旅遊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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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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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
111.06.27 |
公告「臺中市登革熱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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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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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
111.11.25 |
自112年1月1日起廢止本府104年6月15日之臺中市400座公車候車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公告,詳如公告事項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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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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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
111.11.25 |
公告「臺中市公車候車亭自中華民國112年1月1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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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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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
112.03.07 |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自112年2月20日起本市境內民眾外出於特定場所之室內空間應全程佩戴口罩。
原名稱: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自111年7月19日起本市境內民眾外出時應全程配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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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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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
112.03.31 |
公告「臺中市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及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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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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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
112.04.21 |
廢止本府112年1月19日府授衛疾字第11200033682號公告,自本(112)年4月17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住宿型機構訪客管理措施」,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住宿式機構訪客管理措施」,自即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住宿式機構訪客管理措施」,自本(111)年7月1日起生效。 原名稱:公告修正「臺中市因應COVID-19疫情住宿式機構訪客管理措施」,自本(112)年1月3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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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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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
112.04.24 |
廢止本府112年3月7日府授衛疾字第1120045771號公告,自本(112)年4月17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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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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