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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5 12:01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立幼稚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本市公立幼稚園課後留園服務,協助雙薪家庭父母安心就業及減輕弱勢家庭經濟負擔,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幼稚園)規劃提供課後留園服務,須於招生簡章說明詳述,並依學童家長需求積極開辦,參加對象以原公立幼稚園(含國立學校附設幼稚園)幼兒為原則。


三、課後留園服務實施時間:
(一)平時上課日:學期中放學後下午四時三十分至六時為原則。
(二)假日及寒暑假期間:由學校(幼稚園)依家長需求規劃辦理。


四、課後留園師資:
(一)以學校(幼稚園)內教師為主。
(二)準用教育部頒「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第八條規定辦理。


五、辦理原則:
(一) 學校(幼稚園)辦理招生時,應列入招生簡章服務事項之一,並充分告知家長此項服務訊息,由家長決定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辦理本服務不得更動原定作息時間及妨礙正常教學之實施。
(三)應考量幼兒身心發展需求,提供多元化之課後活動,包括增強身體健康的戶外體能活動、養成幼兒閱讀習慣的閱讀導引,以及音樂遊戲或律動等活動,得採團體、分組或個別方式為之。
(四)服務之編班可不依原班級設限,參與人數達十人以上即得開班,最多不得超過三十人,師生比以一比十五為原則。班級中如有身心障礙學生,應視身心障礙學生照顧需要,酌予減少班級人數。
(五)場地以運用校(園)內各項設備及設施為主,必須使用其他場所、設施或設備時,應以師生安全及服務需要為優先考量。


六、幼稚園辦理本服務之每位學生費用收取標準如下:
(一)學校下班時間每生每鐘點/四十五分鐘以新臺幣(以下同)二十元為原則,由學校及家長會合意,依市場機能自由商訂之;商訂收費上限為四百五十元乘照顧時數除零點八除學生數。但每鐘點仍不得超過四十五元。
(二)假日或寒暑假每生每鐘點/六十分鐘以二十元為原則,由學校及家長會合意,依市場機能自由商訂之;商訂收費上限為四百五十元乘照顧時數除零點八除學生數。但每鐘點仍不得超過四十五元。
(三)寒暑期午餐費收取方式凖用各校()營養午餐收費標凖。
本服務收費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並開立收據。因故或放假日未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之時數,得於次月繳費時扣減應收費用。參加本服務之學生欲中途退出,按比例退還費用。


七、經費支用:
(一)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其收支由學校(幼稚園)會計程序辦理。
(二)本服務費用支付原則: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含行政人員加班費、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以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但所收費用不足時,應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各項經費得相互勻支。
(三)教師鐘點費︰平時上課日授課鐘點費每鐘點/四十五分鐘以不超過四百五十元為原則;假日及寒暑假期間每鐘點/六十分鐘以不超過四百五十元為原則。
(四)寒暑假期間已支領薪資之國幼班代理代課教師,不得於規定上班之時間內再領取課後留園之鐘點費。


八、補助經濟弱勢幼兒課後留園服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經濟情況特殊者。
(二)家戶年所得三十萬以下之五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六百五十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十萬元以上者。
前項所稱經濟情況特殊幼兒,指由幼稚園初審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經本局專案核准屬經濟弱勢且有必要協助之家庭之幼兒。


九、符合前點規定補助經濟弱勢幼兒,開辦課後留園服務學校(幼稚園),得依本局所定收費標準所應繳交之經費,申請教育部補助。但參與暑假期間課後留園服務者,每人每月之補助金額以不超過三千五百元並以全天為原則。
未開辦課後留園服務之國小附設幼稚園,符合第八點補助之經濟弱勢幼兒,其參加校內國小所辦課後照顧班者,得比照前款補助之。
凡符合第八點補助之經濟弱勢幼兒,由幼稚園彙整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報請本局,經本局審核無誤後,彙送教育部請撥經費。
符合第八點補助之經濟弱勢幼兒,其補助適用期程為幼兒完成註冊至結業離園前。但四歲新生之補助期間,以學年度開始(八月一日)至結業離園為止。


十、本服務之開設申請期間:學校(幼稚園)依本要點相關規定於每年六月十五日前提出。
本服務之補助作業程序:學校(幼稚園)依實際開辦人數,檢附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每位幼兒應繳費用及幼稚園辦理幼兒課後留園服務之實施計畫、經費收支概算表及經濟弱勢幼兒參加課後留園申請補助經費表,報請本局層轉教育部申請經費補助,申請期程如下:
(一)暑期課後留園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
(二)第一學期課後留園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
(三)寒假課後留園及第二學期課後留園於每年四月十五日前。


十一、凡參與本服務之行政人員及家長義工,由學校(幼稚園)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報請本局給予獎勵,敘獎標準如次:
(一)教師:嘉獎一次。
(二)行政人員:校長、主任、園長各一人,各敘嘉獎一次。
(三)家長義工:頒發感謝狀一幀。


十二、附則:
(一)學校(幼稚園)應積極維護參加本服務幼兒課後留園活動期間及放學安全事宜。
(二)學校(幼稚園)於辦理本服務前,應進行意願調查及相關宣導、籌備工作。
(三)學校(幼稚園)不得利用本服務另列名目加收費用。


十三、本要點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