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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本要點依醫療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二、臺中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機構設立或擴充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收費標準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爭議之調處事項。
(四)關於醫德之促進事項。
(五)其他有關醫事之審議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市政府衛生
    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二人至二十五人,由市長就不具民意代表、醫
    療法人代表身分之醫事,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其任
    期均為二年。其中法學專家及社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三人,就本市政府衛生局有關業務
    人員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辦理本會幕僚業務。


五、本會會議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
    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
    者列席。本會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決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過
    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六、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
    依規定支給兼職費。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