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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遴選國民中小學校長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國 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作業,特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國民中小學,指本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三、本局設臺中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
    本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四、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含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
    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另包含市政府一級主管代表三人、專家學者三
    人、校長代表二人、家長會代表三人及教師代表二人組成之;本委員會
    委員之任期以當次遴選作業期間為限。任一性別之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
    ㄧ。
    本委員會審議各國民中、小學校長人選時,得邀請相關學校家長會代表
    、教師代表列席表示意見。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業務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
    理委員會業務;置幹事一人,由本局業務承辦人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
    理業務。



六、本委員會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
    一人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經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
    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中有應行迴避之
    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七、本委員會開會時,現為或曾為校長候選人之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三
親等內之姻親之委員應自行迴避。


八、校長遴選及考評之委員名單、處理過程,在遴選或考評結果未發布前,參
    與之有關人員應嚴守秘密。


九、本委員會之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具有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資格,且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
    一條、第三十三條規定情事之本市所屬機關學校現職人員,得參加本市
    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



十一、新設或出缺學校校長遴選時,除新設學校外,每一職缺應有符合資格
    候選人三名以上參加遴選。但申請連任校長及本局評鑑辦學績優之校長
    參加遴選時,不在此限。
    參加遴選候選人不符合前項規定之數額,其重新辦理遴選時,不受前項
    人數數額之限制。


十二、校長候選人參加校長遴選時,應提交學經歷及資格證明文件、現任職
    務績效報告及欲調任學校的基本經營方針,供本委員會作書面審查。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請校長候選人作口頭報告;校長候選人亦得申請列
    席說明,本委員會不得拒絕;校長候選人於口頭報告或列席說明後,應
    即離席。



十三、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任期,一般地區為四年,偏遠地區為三年,
    任期屆滿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連任一次。第一任任期未滿或連任任
    期未達二分之一以上者,不得申請參加校長遴選。
    本局評鑑辦學優良之校長,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優先遴選,並依
    其志願於同一學校連任或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



十四、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 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二) 辦理第一階段遴選作業
            1.公布校長任期屆滿及出缺學校名單。
            2.受理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申請。
            3.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
            4.面談(含治校理念說明與晤談)。
            5.公布遴選結果。
    (三) 辦理第二階段遴選作業
            1.公布校長出缺學校名單。
            2.受理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候用
              校長申請。
            3.召開校長遴選委員會會議。
            4.面談(含治校理念說明與晤談)。
            5.公布遴選結果。



十五、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本局分發學校任教,不受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
      限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選,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
      教師者,本局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
            輔導轉任他職。



十六、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以寒、暑假辦理為原則。



十七、本局依國民中小學校長出缺或任期屆滿之情況,公告受理申請校長遴
      選,候選人得在申請表中依序填寫志願,供本委員會遴選之參考。



十八、校長出缺之學校而無人申請遴選時,由本局派人代理。但代理期間不
      得超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