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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組織規程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所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組:掌理以下事項:
(一)、崇德路殯儀館、中港路火化場規劃、設置、督導、管理;中港路火化場火葬許可證之核發等。
(二)、本市殯葬禮儀服務業申請、審核、督導、取締、管理等。
二、第二組:掌理以下事項:
(一)、大甲殯儀館、大甲火化場規劃、督導、設置、管理;
大甲火化場火葬許可證之核發等。
(二)、受理私立殯儀館、火化場申請、審核、督導、取締、管理等。
三、第三組:掌理以下事項:
(一)、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軍人公墓、規劃、設置、取締、管理及公墓遷葬事宜。
(二)、樹葬區及其他多元葬法之申請、審核、督導、取締、管理等。
(三)、非公墓地濫葬墳墓拆遷作業之配合及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申請、審核、督導、取締、管理事項。
四、第四組:文書、出納、庶務、研考、職工管理及不屬其他各組事項等。
 

第四條
本所置秘書、組長、組員、助理員、辦事員。
第五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本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