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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一人,襄理局務。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觀光工程科:觀光事業發展計畫規劃、觀光資源開發、風景區、觀光地區及各觀光據點遊憩地區觀光服務設施之建設工程規劃、探勘、測量、設計及執行維護等事項。

二、觀光管理科:觀光法規擬議、旅行業、旅館業、民宿業、觀光遊樂業、溫泉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其他觀光產業之輔導與管理等事項。

三、旅遊行銷科:觀光政策擬訂、觀光資料彙整、觀光遊憩活動規劃與推廣、觀光宣傳資料整編、國內與國際觀光資源行銷及旅遊設施營運與管理、觀光事業促進民間參與計畫規劃與推動等事項。

四、秘書室: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財產管理、工友及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公共關係、新聞發布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之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專員、股長、科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辦事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八條
本局下設風景區管理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報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後,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另定之。
第十一條
局長出缺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府派員代理。

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局長。
二、主任秘書。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二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並為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十三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