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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運用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10 月 07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公益彩券盈餘,並結合民間團
    體、推展本市各項福利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本府各業務機關。
 (二)依法立案且登記之社會福利團體財團法人或組織章程載明辦理社
       會福利之社團法人及捐助章程載明辦理社會福利,並經主管機關
       認可之財團法人基金會,確於本市從事福利服務者。
 (三)本市公設民營及社會福利機構。
 (四)本市設有社會福利相關學系之大學。


三、補助項目:
 (一)政策性補助: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及需要訂定計畫並據以實施。
 (二)一般性補助:由本府另訂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申請補助項目 
       及基準(以下簡稱本市補助項目及基準)並據以審定。



四、補助標準:
 (一)政策性方案:依實際所需經費預算額度,由本府業務單位依政策
       及需要規劃初審,申請單位並得列部分自籌經費(公益彩券盈餘
       運用考核及追回款項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所定項目除外)。
 (二)一般性方案:依申請計畫內容、執行能力、補助項目及基準審核
       ,經常門核定經費為審核後經費之百分之八十(單位應自籌經費百
       分之二十以上),資本門核定經費為審核後經費之百分之七十(單
       位應自籌經費百分之三十以上)。
 (三)人事補助方案:依本市補助項目及基準辦理。



五、補助原則:
 (一)一般性方案每單位每年補助額度(含小額補助)以新臺幣二百萬
       元為上限(人事費用及資本門另計)。
 (二)小額補助每單位每年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三)配合內政部及本府政策執行之方案,經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
       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審議通
       過,得不受補助比例及金額之限制。
 (四)由政府委託辦理或公設民營執行之方案得不受第一款之限制。
 (五)申請計畫具目的創新性、實驗性及整合性計畫為優先補助。
 (六)方案審核結果應敘明理由後上網公告。
 (七)受補助單位應於各項宣導資料、活動舞臺背景、購置設備之明顯
       適當位置標示「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字樣。



六、申請時間:
(一)屬年度性計畫申請時間為前一年十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屬下
      半年度計畫申請時間為當年度四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單埸或短
      期活動申請時間為前一年十月十五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及當年度四月
      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申請截止日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二)申請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小額補助應於計畫辦理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未於時限內提出,不予補助,特殊情形依申請單位來函說明,經
      業務單位審查有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身心障礙社團房屋租金補助於簽訂租賃契約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
     (契約期間為跨年度者,得於隔年度年度開始時函請本府社會局就
      同一契約續為補助剩餘月份)。
(四)緊急及具時效性等特殊案件,經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書面同意者,
      得不受前三款時限限制。



七、申請單位應備文件:
 (一)計畫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自籌款證明(三個月內)。
 (三)法人登記證書及組織章程(捐助章程)。
 (四)其他視個案需要之文件。
       1.大學社會福利相關學系應以該校名義提出申請。
       2.如係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業務者,應附委託契約書。
       3.社會福利機構及其他依照相關法規須辦理公共安全檢查單位,
         均應檢附公共安全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4.申請單位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項目
         、金額及核定函。
       5.提出文件為影本時,應於影本文件內加註並簽章切結與正本相符。


八、審查作業:
 (一)審查方式:
       1.申請案應先送本府社會局轉送本府各業務主管機關,依審核重點
        就計畫內容、相關文件及經費需求提出初審意見,再由本府社會
        局彙整,送本委員會審議核定。
       2.本委員會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如有實地勘查之必要,得派
        員實地勘查後審議核定。
       3.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小額補助由本府依本要點及本市項目及基準
         審查逕予核定後,送委員會備查。
       4.審查人員就任(兼)職單位所提申請計畫,應迴避審查。
 (二)審核重點:
     1.申請單位是否符合補助資格。
       2.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其立案組織(捐助)章程之宗旨及服務內容。
       3.申請計畫是否符合補助範圍、項目及基準。
       4.申請補助經費及自籌款編列情形。
       5.是否重複政府已辦理事項。
       6.是否為補充政府未辦理之事項。
       7.無逾期未核銷案件。
       8.無重複申請補助項目。
       9.申請計畫具目的創新性、實驗性及整合性。
       10. 申請計畫執行後是否可達成預期效益。
       11. 計畫之需求、可行性及具良好評估機制。
       12. 前年度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
 (三)申請案件經委員會審核通過者,簽奉市長核定後通知申請單位;未
    核定補助者,敘明審核意見,通知申請單位。


九、財政處理:
 (一)委員會決議簽奉市長核准及議會完成預算審議程序後,本府應按審
       議結果通知本府相關機關。
 (二)領據應加蓋受補助單位圖記或印信與負責人、主辦會計、出納、經
       手人之職章,並加註受補助單位會址、統一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及戶名。


十、一般性方案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經費請撥:
      1.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完成後二星期內檢附收據及第二款第一目文件
        據以憑撥。
      2.計畫有預付需求者,申請單位應予收到核定函二星期內,檢附原因
        及理由向本府提出申請,經審有理由者,始得以預付方式辦理;採
        預付者應設立專戶專款專用,請款時應檢附領據、專戶資料影本及
        專戶切結書,專戶產生之孳息及計畫執行完竣之結餘款,應予繳回
        ;如未設立專戶,應於計畫完成後,檢據請款。
     (1) 經常門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分二期撥付:第一期經費
         (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於收到核定函二週提出申請後撥付;
          第二期經費(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依期中督導決議並俟第
          一期經費核銷完竣後撥付。
      (2) 資本門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者於補助單位提出申請後,
          依工程進度及實地考核結果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再行撥付。
(二)經費核銷:
      1.受補助單位如該項補助款為支出之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或
        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送本府,另應檢附下列文件報本府結案,其
        裝訂順序如下:
     (1)專案計畫績效評估(格式如附件二)。
     (2)專案計畫成果六張彩色照片(格式如附件三)。
     (3)支出憑證簿(格式如附件四)。
     (4)支出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五)。
     (5)支出分攤表(格式如附件六)。
     (6)申請計畫及核定表。
     (7)資本門支出檢附財產清冊(格式如附件七)。
     (8)講義、宣導品、手冊、成果資料、公文及其他資料等。
      2.受補助單位應按原核定計畫執行,補助經費不得移作他用,但應配
        合實際需要修正或變更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事前詳述理由
        ,報請本府同意後始得辦理;涉及經費變更部分,應待委員會同意
        後始可辦理。未提報本府同意逕予變更者,不予補助該筆經費。
      3.經常支出與資本支出不得相互流用,其劃分標準依行政院主計處訂
        頒之各類歲出歲入預算經常、資本門劃分標準規定辦理。
      4.年度終了後,補助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並於二星期內將
        經費繳回本府。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應於
        當年度十一月底前填具公益彩券盈餘經費補助款保留申請表 (如附
        件八) 報經本府核准保留,始得繼續執行;未於期限辦理保留單位
        者,不予保留補助經費。
      5.各類服務人員酬勞費之印領清冊應列明實領薪資總額(包括本委員
        會補助及受補助單位之自籌款部分)扣繳稅款及實領淨額,並應依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所得稅扣繳及申報。
      6.依規核銷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保管,受補助單位應建立完整補助案
        件相關檔案並尋覓妥適保管場所,將自籌款及接受補助之憑證依案
        裝訂成冊並存檔至少十年以供備查。


十一、督導及考核:
      1.本府得派員不定期瞭解辦理情形並抽查受補助單位補助經費收支帳
        目等相關資料,補助單位應配合受訪查相關事項,並依查核建議進
        行改善,其查核報告列入賡續補助之依據。
      2.受補助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並應接受補助單位之監督。
      3.當年度補助經費累計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經常門、資本門分開列
        計)者需準備相關資料至委員會說明各計畫間之執行狀況、已完成
        計畫之後續處理情形、工作人員之分配、計畫執行與預期進度。
      4.受補助單位如有委任會計師辦理財務簽證者,其審計委任書應約定
        政府審計人員得調閱其與委辦或補助計畫有關之查核工作底稿並得
        諮詢之條款。
      5.未依核定計畫執行或未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核銷者,應繳回原補助
        款,完成核銷後始得再次申請。
      6.受補助單位執行補助計畫及經費,有自籌款或申請補助資料編列不
        實或造假情事、未依用途或虛報、浮報等情況,得依情節輕重停止
        補助一年至五年。有虛報、或浮報之情形者,並應繳回已補助之經
        費。
   7.補助款所支付之經費,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購財物不符原核定目
        的及用途,應予剔除時,並將該項剔除經費繳回。


十二、其他事項: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或團體提出申請,應列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或團體申請補助項目及金額,如獲得同一項目補助,該
          項目不予補助。
   (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公益彩券盈餘基金項下支應,並由本府
          編列年度預算執行。
  (三) 受補助單位如有不法,涉及刑事責任者,應即移送偵辦。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府主(會)計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